個人征稅:香港的稅收是以地域原則為由 ; 個人居留身份不影響其納稅義務(wù)。問題的關(guān)鍵在于納稅人的收入是否來自香港的來源。只有在香港采購的收入才有稅收。已婚夫婦分別進行評估和征稅,除非他們選擇聯(lián)合征稅。
香港稅收年度自四月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。2014 - 2015年度的稅金年限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。2015-2016年度稅費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。
所得稅
因此,居住在香港的個人,如果他的收入來自國外,則不受任何形式的稅收(即薪金,利潤和財產(chǎn)稅)的約束。因此,外國對外匯匯是不征稅的。如果物業(yè)位于香港,租金收入須繳納香港稅。
利得稅
如果由于貿(mào)易,專業(yè)或業(yè)務(wù)而產(chǎn)生或衍生自香港,利潤將被納稅。公司的稅率為16.5%,其他企業(yè)的稅率為15%。
薪俸稅
從就業(yè)中賺取收入的個人有繳納薪俸稅。扣除和津貼后的稅率是按比例分配的,但扣除的總薪俸稅不得超過一個人的應(yīng)課稅入息總額的15%。
2015-2016年度征稅
稅收收入HKD(美元) 稅率
多達4萬(5,000美元) 2%
40,000 - 80,000(10,000美元)
7%
80,000 - 120,000(15,000美元)
12%
超過12萬(15,000美元)
17%
資料來源:全球財產(chǎn)指南
2005-2016稅年免稅額:
120,000港元(15,000美元) - 個人津貼
240,000港元(30,000美元) - 已婚人員津貼
兒童津貼,最高津貼
稅金年度內(nèi)出生的兒童津貼二十萬元(25,000美元)
10萬港元(12,500美元) - 在納稅年度未出生的兒童的子女津貼
依賴父母和祖父母津貼:
80歲以上的居民和納稅人的年齡在60歲以上的父母和祖父母的收入為8萬元(10,000美元)
40歲以上的不在納稅人身上的父母和爺爺奶奶40,000元(5,000美元)
超過55歲,但不到60歲的父母和祖父母的收入為40,000港幣(5,000美元),并與納稅人居住
不超過55歲,但不到60歲的父母和祖父母的收入為20,000元(US $ 2,500),不在納稅人身上
33,000港元(4,125美元) - 依賴的兄弟或姐妹津貼
66,000港元(8,250美元) - 殘疾補貼
120,000港元(15,000美元) - 單親免稅額
2014 - 2015年度稅金免稅額:
120,000港元(15,000美元) - 個人津貼
240,000港元(30,000美元) - 已婚人員津貼
兒童津貼,最高津貼
14萬港元(17,500美元)在納稅年度內(nèi)出生的兒童子女津貼
70,000港元(8,750美元) - 在納稅年度內(nèi)未出生的兒童的子女津貼
依賴父母和祖父母津貼:
80歲以上的居民和納稅人的年齡在60歲以上的父母和祖父母的收入為8萬元(10,000美元)
40歲以上的不在納稅人身上的父母和爺爺奶奶40,000元(5,000美元)
超過55歲,但不到60歲的父母和祖父母的收入為40,000港幣(5,000美元),并與納稅人居住
不超過55歲,但不到60歲的父母和祖父母的收入為20,000元(US $ 2,500),不在納稅人身上
33,000港元(4,125美元) - 依賴的兄弟或姐妹津貼
66,000港元(8,250美元) - 殘疾補貼
120,000港元(15,000美元) - 單親免稅額
租金收入
財產(chǎn)稅
從出租物業(yè)獲得的收入須繳納財產(chǎn)稅。物業(yè)稅的標(biāo)準(zhǔn)稅率為該物業(yè)應(yīng)評稅凈額的15%。應(yīng)評稅價值(NAV)是應(yīng)評估值(扣除所有者支付的利率(如果適用)和不可收回的租金后),然后減去維修和支出的可評估值的20%的免稅額,不論是否實際上沒有修理和支出。
總租金
減: 不可回收的租金
減: 房主支付房價
= 可評估價值
減: 維修和支出的法定補貼(可評估價值的20%)
= 可評估凈值
物業(yè)稅是對物業(yè)的所有者征收的。業(yè)主有義務(wù)保留收到的租金足夠的記錄,如租賃協(xié)議和租金收據(jù)的重復(fù),差餉的收據(jù),有關(guān)修改租賃條款的通知以及拖欠租金等的恢復(fù)等等,至少7年。
上屬性印花稅租賃 對于財產(chǎn)租賃,印花稅在年租金值的指定的速率,其與租賃期限或持續(xù)時間而變化計算。
拍賣物業(yè)租賃
租約期
率
租賃期限未定或不確定
0.25%
長達1年
0.25%
1年 - 3年
0.50%
3年以上
1.00%
財產(chǎn)收益
沒有資本利得稅在香港存在。
物業(yè)銷售廣告價值印花稅(AVD)
除了政府提供的具體豁免外,自2013年2月23日起,在香港出售或轉(zhuǎn)讓財產(chǎn)征收從價印花稅。
AD VALOREM印花稅(AVD)在物業(yè)銷售
物業(yè)價值港幣(美元)
率
高達200萬(250,000美元)
1.50%
200萬 - 300萬美元(375,000美元)
3.00%
300萬 - 400萬美元(50萬美元)
4.50%
400萬至600萬美元(75萬美元)
6.00%
600萬 - 2000萬美元(2,500,000美元)
7.50%
超過2000萬(2,500,000美元)
8.50%
以下印花稅適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物業(yè)時在香港沒有其他住宅物業(yè)的住宅物業(yè)。
印花稅在物業(yè)銷售
物業(yè)價值港幣(美元)
率
高達200萬(250,000美元)
HKD100(US $ 13)
200萬 - 300萬(350,000美元)
1.50%
300萬 - 400萬美元(50萬美元)
2.25%
400萬至600萬美元(75萬美元)
3.00%
600萬 - 2000萬美元(2,500,000美元)
3.75%
超過2000萬(2,500,000美元)
4.25%
住宅物業(yè)銷售特別印花稅(SSD)
如果在24個月或36個月內(nèi)轉(zhuǎn)售,那么2010年11月20日的住宅物業(yè)有特別印花稅。適用費率根據(jù)房地產(chǎn)的購買時間和出售物業(yè)的持有期而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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